什么是瞒报
答:瞒报即对相关事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区别
委托指的是授意他人替自己办事情的行为,也就是说让他人帮忙自己办事的行为。委托一般来讲,是寻求他人帮忙的行为。对于一些重大事宜,可能需要签订委托书。委派指的是指派的行为,也就是说派遣某人去处理某个事的行为,委派一般是由领导发起的指派操作。
什么是直接主管
直接主管子的就是某项工作的直接管理领导。比如说,张先生是在公司的销售部工作的,是公司的一个销售人员,张先生的直接主管就是公司销售部主任。公司销售部是由张副总经理分管的,账户总经理就是销售部的直接主管。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直接主管,也就是他的直接上级领导。
毕设和大创是什么意思
大创项目是可以作为大四毕业设计的,甚至成果显著,发表的论文也可以作为毕业论文。
在考研中,尤其是面试环节,若是能在有关期刊发表论文,这是绝对亮眼的表现,因为导师招研究生就是为了快速投入老师自己的项目中,发表论文的经历至少证明你有阅读文献和科研项目的经历。
大创项目的指导老师可以联系以前申请过大创项目的学长或者学姐,了解学院内哪位指导老师与自己申请项目有帮助,找到老师手机号码,主动联系自己的代课老师,提前沟通交流,获得老师的授意。
十严禁十不准是什么
1、严禁自由主义,不准有任何与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换届政策和规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严禁弄虚作假,不准违反换届考察工作程序,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等工作环节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严禁跑风漏气,不准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对外泄漏推荐、考察、评测和谈话等情况。不得私自询问、打探和泄漏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和考察工作秘密;
4、严禁替人说情,不准为“跑官要官”者、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5、严禁封官许愿,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或者假借组织名义干预乡镇的人事安排;
6、严禁偏袒包庇,不准对涉及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妄下结论、隐瞒不报,徇私包庇考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
7、严禁干扰民主,不准在推荐和考察中通过暗示、授意、有意制止等方式干扰谈话人员发表对考察对象的真实意见;
8、严禁收受礼品,不准违反规定收受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9、严禁接受吃请,不准参加与考察无关或影响公正执行考察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消费性娱乐活动;
10、严禁超标准食宿,不准接受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在考察期间不得饮酒,房间不能摆放水果、香烟、鲜花等物品。
应该承担什么.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一、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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