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同日起施行。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与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遵循的户口登记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是中国关于户籍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户籍登记、迁移、变更等管理活动。该条例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主要内容 户籍登记:条例规定新生婴儿、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下需要进行户籍登记。
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表明了自然人在某地生活的合法性。 其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四条。
4、最新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同时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一般情况下是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的管辖区。当然了,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原因应当是遵循上述的规则来确定。
5、【法律分析】: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相关规定
1、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3、户籍管理规定细则为: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4、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遵循的户口登记义务。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居留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适用本条例,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为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则以乡、镇为管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1、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遵循的户口登记义务。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居留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适用本条例,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为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则以乡、镇为管辖区。
2、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户籍管理条例。其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4、户口登记机关是公安局。户籍登记机关是户籍所在地负责管理户籍的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户籍管理的一般为派出所。户籍登记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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