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主要关注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协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动态监测和隐患点排查,特别是对于可能引发灾害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管理方需进行地质灾害监测。
国家通过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密切合作,动态监测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对于可能因工程建设引发灾害的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进行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项预防措施。第十二条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编制年度防灾预案,内容涵盖地质灾害监测重点、危险点威胁对象、责任人以及预警信号和转移路线,经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三)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一) 发生时间;(二) 发生地点;(三) 成灾范围;(四) 影响强度。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法律主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体行政法规,不是条例的集合。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等系列图件,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防灾预案;③建设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系统”;④建立了县、乡、村群测群防监测体系。
第一,进行国土地质背景评价,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服务。地矿工作在国家生产力布局、基本建设规划和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生产力的布局必须考虑矿产资源的分布和总的地质环境条件。农业地质工作的开展,为推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从事地质灾害监测评价。
地质灾害背景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具体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但从宏观上控制了一个地区一种或多种地质灾害的成灾程度和变化的总体趋势。
地质灾害的背景因素是控制和影响其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环境条件,包括以地球动力活动为核心的自然背景和以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背景。虽然地质灾害背景不能直接决定具体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但其在宏观上控制着一个地区地质灾害的成灾程度和变化趋势,是进行地质灾害宏观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面沉降是一种连续的、渐进的、累积式的地质灾害,它形成的初期,沉降量较小、沉降程度较小,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较低,人们尚能容忍和接受,所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觉。然而当地面沉降一旦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可观的损坏,以人类现有的能力和技术,治理和恢复起来是极为困难的。
(4)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活动,在滑坡形成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主要表现在:软化岩土,降低岩土体的强度,产生动水压力和孔隙水压力,潜蚀岩土,增大岩土容重,对透水岩层产生浮托力等。尤其是对滑面(带)的软化作用和降低强度的作用最突出。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1、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避让搬迁措施。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时,市、县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学校和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鼓励居民自愿参与。政府在实施避让搬迁时,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搬迁安置方案。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是。根据百度资料了解,按照中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公职人员暂不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因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是规定干部不能享受。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其他附属建筑不得分户安置且不享受搬迁进度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法律分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灾害点的分布情况; 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 重点防范期;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职责、预防、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详细解释 条例目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核心目标是预防并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设立了专门的章节,第四章专论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防治之中,主要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策略,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实施。在我国,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