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修正)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 省、自治州、省辖市、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各该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第六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5、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6、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 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贵州简介
贵州是古人类发祥地之一,远古人类化石和远古文化遗存发现颇多。早在24万年前,就有人类栖息繁衍,已发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80余处。观音洞旧石器遗址被正式命名为“观音洞文化”,对研究中国旧石器时代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贵阳,地处中国西南内陆地区腹地。是中国西南地区交通枢纽,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世界知名山地旅游目的地和山地旅游大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
贵州省简介: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贵阳市。北接四川省和重庆市,东毗湖南省、南邻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连云南省。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贵州简介 贵州,简称黔或贵,省会贵阳,地处中国西南内陆地区腹地,是中国西南地区交通枢纽,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贵州,界于北纬2437~2913,东经10336~10935,北接四川和重庆,东毗湖南,南邻广西,西连云南。
关于贵州的简介 贵州处在云贵高原,东和湖南相靠,南和广西相邻,西和云南毗邻,北和四川以及重庆相连,东西的长度大概是595千米,南北的距离大概是509千米。
贵州简介 贵州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全省地貌可概括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四种基本类型,其中9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总面积162万平方千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地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1、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强调全省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与权益 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条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2、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5、其中,针对再婚等5种特殊情形的夫妻,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1、第六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2、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补充任命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3、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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