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札萨克蒙古六盟。其地域东至吉林、西至甘肃及贺兰山、厄鲁特界,南至盛京、直隶、察哈尔、山西、陕西界,北至黑龙江、外蒙古喀尔喀车臣汗部、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扎萨克图汗部界。
康熙三十年(1691)多伦会盟后,实行盟旗制度。共分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乾隆年间,归化城土默特改属山西省。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
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
自治旗为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民族自治地区,行政地位相当于旗,为县级行政区。
县,中国三级行政单位,今为一级行政区划,隶属于地级市、直辖市、自治州之下。
补充:在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1949年的《共同纲领》,对区内具备自治条件的其他少数民族实行自治,是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内容。这一措施,既尊重和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坚持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有三个自治旗,均位于呼伦贝尔市,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数量不一样,内蒙古旗中国一共有49个,内蒙古盟中国一共有三个,盟和旗根本区别是盟是地级市,旗是处县级。“盟”和“旗”都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都是内蒙古自治区独有的行政区域;“盟”在行政地位与地级市相同。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旗、县级市。管理机构为盟行政公署。现内蒙古自治区存在的盟有三个,分别是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兴安盟;“旗”在行政级别等同于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限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内蒙古为何有的地区叫“盟”,有的地区叫“旗”,如何划分?
摊开地图,当你把目光转向内蒙古自治区时,会发现很多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地名:陈巴尔虎旗、正蓝旗、阿拉善盟等。这其中,盟是是市级单位,旗是县级单位。内蒙共有3个盟,49个旗,还有4个自治旗。那么,内蒙古为什么会有旗、盟这样独特的行政单位呢?
清代以前的蒙古社会
在王朝中国的历史中,古代各中央王朝采用朝贡制度及其某种变形形式来统治边疆。王朝统治者按照“华夷有别”的治边观,在边疆地区施行相对宽松的统治,“欲因其教,不易其俗”,在不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状况和不改变其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将边疆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在“天下观”的观念体系中,蒙古人最早以远离中央王朝的朝贡者形象被写入汉文正史典籍之中。随着成吉思汗的崛起,“蒙古”和“蒙古人”成为整合众多蒙古草原部落的名号,不断对中原王朝政权施压,直至建立元朝。元朝的建立使蒙古人从朝贡者转变成中央王朝政权的执掌者。
明朝利用“华夷观”将蒙古人归入敌对阵营,迫使蒙古社会政治中心北移草原,成为与明王朝并立的游牧政权,双方战和不定。自明初直到归附清朝之后,蒙古社会的部族割据,各部皆由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
相较于元代分出左右两翼及万户、千户、百户、十户的军事制度,明代蒙古社会只分为左右两翼和万户。作为一种军制的千户制废除以后,保留下来的万户被称为“兀鲁思”,属于政治集团;万户以下的机构为“和硕”(旗),称为“鄂托克”;而“爱马克”则是血缘集团,成为“鄂托克”的组成单位。从兀鲁思、鄂托克到爱马克,构成明代蒙古部族组织其社会的基本制度。
明代蒙古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组织方式,成为其归附清朝之后进一步演化的基础。
盟旗制度的雏形
从后金政权崛起直至清王朝建立,蒙古贵族逐步归附了清中央政权,成为清王朝政权从“打天下”到“坐江山”的重要合作者。
作为王朝中国的臣民,蒙古社会王公贵族承担起为清王朝屏边、固边的职责。不管是主动归顺还是受劝来降抑或被武力征服,只要蒙古部族表明归顺之意并愿意“遵守清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法律军令、按照朝廷的需要提供军队以及财货、定期纳贡”,清廷就予以嘉奖和赏赐,或编入满洲八旗,或安置于故地,或给予新地使其安居下来。
在经略蒙古部族方面,清朝除了采用通婚、授爵、准许贸易等惯用手段外,还施行了划定地界、编录户口等政策。
“划定地界”即指定牧地,也就是细分领地并加以安置,目的在于防止蒙古部落发展强大,限制牧民移动的活动性;通过给首领分配和编组户口,确立起以五十家为一“牛录”的旗制的军事组织。
这正是盟旗制度的雏形。
清朝的蒙古社会
为达到“众建而分其势”的目的,清廷对蒙古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
清初,在中央机构中设立蒙古衙门来管理蒙古各部。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更名为理藩院,管理跟蒙古、回部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疆域、任官、封爵、俸禄、朝贡、宗教等相关的事务。
盟旗制度是清朝对蒙古施行的分而治之的统治制度,是清前期以“因俗而治”为基本特征的治边策略,也是蒙古各部归附清朝的政治基础。
清代对蒙古盟旗的划分大致以明代的封建领地鄂托克和血缘集团爱马克等为基础,将一个蒙古部族划为多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只有少数人口的部族就原部编为一旗。
蒙旗分为两类:
一是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共六十一旗;
二是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包括漠南蒙古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漠北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共计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
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于“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于“外札萨克”。
在盟旗制度中,旗成为一级地方政权。尽管札萨克在各自的旗地上保持着基本的领主地位,却成了互不统属,而是直接受清朝理藩院领导的半官僚。
蒙古各部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军事上都不再有联合的可能。盟旗制度下的内蒙古草原由封建王公统治。王公、贵族、大牧主和宗教上层享有一系列封建特权。王公贵族享有札萨克和爵位的世袭权,以蒙旗为世袭领地,占有大面积的肥美牧场、拥有大量的牲畜。
结语:
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一方面限制了蒙古族的发展,使势力强大的蒙古各部成为若干互不统属的单位,并直接受清政府的严格控制,这就很难使蒙古各部形成一个政治整体。
另一方面,改变了清政府和蒙古族的关系,使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更加巩固和壮大。不能不说盟旗制度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盟旗制度的形成不全是清朝的功劳,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满、汉民族特别是蒙古人民为此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因为盟旗制度的长期实行,旗和盟也成为约定俗成的地区称谓。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盟旗制度被彻底淘汰,但是按照习惯,旗和盟作为一些行政划区的名称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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