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所保护权益的特殊性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经济法的形式和要素
经济法的形式和要素:
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属于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就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一般没有法典这一法律表现形式,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它规定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此外,经济法还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要素:经济法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经济法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包括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与职责、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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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在法学中,法律的渊源是指哪些
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
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来说,是否将经济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学界有着激烈的争论。有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仅次于宪法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谓经济法,是以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如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等矛盾。
在具体的渊源上,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同时,也存在一些辅助性的渊源,如地方性政府规章、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法规、国际条约等。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同来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由于经济关系极其复杂,需要更多的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为广泛多样,其中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章,占有更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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